賽鴿奪冠獲獎16萬元引爭執(zhí) 獎金到底屬于“鴿爸”還是“鴿媽”?
2023年02月27日08:53 來源:宿遷市廣播電視總臺
兩人合伙繁育小賽鴿參賽奪冠?小鴿子屬于誰?奪冠獎金又該如何分配?前兩天,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這其中就對一起賽鴿糾紛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等具體情況作了說明,給予判決,一起來關注一下。
原告王軍(化名)說:“我們倆合伙的,我家提供一只種鴿,他家提供一只母鴿,我家種鴿是公的,我們達成了很長時間的同盟,都是贏的小錢,但是前年偶爾飛了個冠軍,贏的錢多一點,他就把我拉進黑名單了。”
2月26日上午,原告王軍(化名)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維權經歷。2020年3月,江蘇某國際賽鴿公棚大獎賽競賽規(guī)程對外發(fā)布,王軍便將自家的種公鴿送到劉華家,與劉華家的母鴿配對繁育參賽信鴿,并編定參賽信鴿足環(huán)號。事后,信鴿獲得決賽冠軍,王軍參加頒獎現(xiàn)場并領取獎杯,但獎金16萬元則被劉華領取。
原告 王軍(化名)說:“他后來直接說鴿子是我照顧他的,寄給他用的,完全把這個性質給改變了一下,不想給錢,后來我見不到他面?!?/P>
眼見對方拿了全部獎金后玩起了失蹤,王軍一紙訴狀將曾經的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 段娜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人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本案中,王軍和劉華雖然沒有書面的約定,但對參與比賽是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而且進行實質性的“共同出資”,這個行為符合合伙關系中“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本質特征。”
既然在法律層面上,兩人的行為構成合伙關系,也對比賽進行了“共同出資”,那么,在比賽贏了冠軍后,獎金又該如何分配呢?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 段娜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xié)商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本案中,是由實物的方式進行出資的,所以我們判決涉案的獎金16萬元,由兩個人平均分配?!?/P>
而涉案的賽鴿最終以3萬元的價格被劉華拍賣競得,在賽事組織方扣除40%的費用后,將剩余1萬8千元返還給了劉華。法院判決賽鴿歸劉華所有,劉華給付王軍賽鴿折價款9千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段娜說:“鑒于個人合伙較為隨意,為了防止發(fā)生糾紛后互相爭執(zhí),建議合伙人之間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明確約定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P>
看來啊,在合伙人合伙做事的時候,確實有必要提前做好約定。如果沒有書面協(xié)議,還是建議大家在合伙期間保留相應證據(jù)、賬目,避免產生糾紛后影響彼此信任和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