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致怎么辦?
2023年03月24日09:32 來源:房天下
有過經歷的人都清楚,很多時候開發(fā)商在對作出的宣傳廣告上面寫的很美好,也會作出一些必要的承諾。但在實際簽署的時候,卻發(fā)現(xiàn)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致,那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才好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
如果您能夠證明開發(fā)商在預售中的宣傳資料如廣告、宣傳單等與您選擇購買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在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的情況下,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賠償。
相關內容: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給第三人;
?。ǘ┥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ㄈ┕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房屋的事實。
大部分的開發(fā)商在銷售商品房的時候都會進行一些必要的廣告宣傳,但需要注意我國一般會認為這樣的宣傳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因此其中的內容通常就不會寫入購房合同中。而要是發(fā)現(xiàn)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內容不一致的話,此時維權其實是比較難的。因此,建議在購房的時候最好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清楚,明確其作出的宣傳內容,這樣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