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中學老師肖某某在訓話中歧視學生”的消息引發(fā)關注,肖某某的行為違背了應有的師德師風,雖未對學生身體造成直接傷害或者間接傷害,但語言侮辱和歧視也是一種變相體罰,違反了新近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
3月1日起,《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正式實行,教師、家長和學生又該如何正確“打開”教育懲戒規(guī)則呢?
1.懲戒不是想打就打,更不能侮辱人格
《規(guī)則》出臺后,有學生家長表達了擔憂:“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語批評教育可能很難起到效果,《規(guī)則》的出臺會不會讓懲戒變成對孩子的體罰?”
這個擔心其實有點多余?!兑?guī)則》明確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對學生進行體罰是絕對不可以的。對于懲戒的尺度,《規(guī)則》劃定了七條“紅線”,以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
首先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其次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再者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還包括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最后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2.學生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規(guī)則》規(guī)定在確有必要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不服從: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擾亂秩序: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行為失范: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具有危險性: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侵犯他人權益: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此外,《規(guī)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guī)定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3.哪些教育懲戒措施可以允許?
《規(guī)則》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jié)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guī)校紀和行為規(guī)則教育、被暫?;蛘呦拗茀⒓佑斡[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4.因懲戒發(fā)生糾紛如何解決?
由于懲戒行為有可能引發(fā)學校、老師與家長或學生之間的矛盾與糾紛,《規(guī)則》明確了教育懲戒后的救濟渠道,包括校內申訴、向主管部門申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時明確教師不當實施管理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教育部還提出,要把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考核內容當中,督促、引導學校正確執(zhí)行教育懲戒規(guī)則。(閆丹丹)
?。ㄙY料來源:教育部網站、央視網、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