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天贈送彩禮 訴請歸還于法有據
2023年03月08日13:13 來源:法治日報
情侶同居4天后就分手,這4天中男方贈送女方的“三金”以及轉賬款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男子王某與女子李某通過網戀平臺認識后,相互添加為微信好友,兩人微信聊天很是投機,有相見恨晚的感覺,隨后約定見面時間。兩人見面后,話題開始涉及談婚論嫁,當天便開始同居。為向李某表示結婚的愿望,王某按照當地贈送彩禮的習俗,向李某贈送了“三金”(金鐲子、金項鏈、金戒指),并轉款1萬元。
同居4天后,李某對結婚的態(tài)度發(fā)生轉變。見結婚無望,王某向李某提出分手,但兩人在返還彩禮的問題上發(fā)生分歧。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三金”及1萬元。
李某辯稱,“三金”是兩人談戀愛期間,王某贈送的禮物,不應當返還。1萬元是王某主動贈送的,已經用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應當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該1萬元已經用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予返還??紤]到原被告相處時間僅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禮事項,且1萬元的數額較大,與“三金”的給付發(fā)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斷出具有彩禮的性質,應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萬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向王某返還1萬元及“三金”的同等價款。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關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的“三金”,屬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屬于彩禮的一種,在雙方分手后,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